《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〈建筑气候区划标准〉的通知》
建标〔1993〕462号
根据国家计委计综〔1986〕2630号文的要求,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制订的《建筑气候区划标准》已经有关部门会审,现批准《建筑气候区划标》GB50178-93为强制性国家标准,自一九九四年二月一日起施行。
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,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贡,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贡组织.
建设部
1993年7月5日
《建筑气候区划标准》(GB50178-93)【全文附高清无水印PDF+可编辑Word版下载】
标准编号:GB50178-93
标准名称:建筑气候区划标准【附条文说明】【包含附录一全部附图】
英文名称:Standard of climatic regionalization for architecture
中国标准分类号:P04基础标准与通用方法
国际标准分类号:91.120.01建筑物的防护综合
发布日期:1993-07-05
实施日期:1994-02-01
发布单位:国家技术监督局 建设部
标准简介:为区分我国不同地区气候条件对建筑影响的差异性,明确各气候区的建筑基本要求,提供建筑气候参数,从总体上做到合理利用气候资源,防止气候对建筑的不利影响,制订本标准。本标准适用于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的规划、设计与施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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